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青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建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顺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顾某某、第三人上海青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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