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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莹,女,1990年1月26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宇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福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宪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克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元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志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力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许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赵某某等十六人与被告佳木斯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延期开庭申请,鉴于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18年3月14日恢复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赵某某等十六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剑英
审判员  潘晓霜
审判员  丁思竹

书记员:高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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