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祖国。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张忠全,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国诉被告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祖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祖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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