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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宜昌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中南路22-4-110-10501。
法定代表人郝语嘉,宜昌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宜昌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小云

书记员: 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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