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社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现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现住。被告:祝玉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运河路。负责人:司敬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敬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社国诉被告祝玉彬、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社国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祝玉彬、祝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社国撤回对被告祝玉彬、祝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社国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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