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造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造。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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