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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审理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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