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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某某、张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王双春,系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被告张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某、张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春、被告武某某、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将车牌号为冀A×××××的奥迪牌小轿车(价值15万元)返还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车辆(车架号LFV4A24F293077692,发动机号码228466)系原告以贷款方式购买的二手车。2016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王国立检车时被二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几经交涉未果。被告已侵犯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实现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认定涉案车辆属原告所有,被告因与他人存在债务关系而扣押原告车辆属于非法扣押,已经侵犯原告财产权,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丽娟、被告武某某返还原告张某奥迪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FV4A24F293077692,发动机号码228466)。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张丽娟、武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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