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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