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邱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黄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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