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碧某,男,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罗汉卫,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何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惠,男,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某诉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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