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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丰路派出所,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199号泰福国际金融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马志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晶,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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