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飞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雪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飞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某飞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飞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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