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真真。
委托代理人何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经理,身份证号130903196804051132。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真诉被告常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真真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真真撤回对被告常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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