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国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斌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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