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申请人奶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称,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熊银梅系母子关系,因熊银梅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熊银梅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熊银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组,原住湖北省××××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张某某的母亲。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熊银梅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熊银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银梅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熊银梅自2016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满二年,故申请人张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熊银梅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熊银梅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廖元旦
书记员:黄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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