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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皓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柏乡县。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张皓铭与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皓铭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皓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书记员: 张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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