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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皎与沈跃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皎,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跃卫,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皎与被告沈跃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岭辉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跃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皎撤回对被告沈跃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皎负担。

审判长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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