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何文龙。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书记员: 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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