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白面,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被告:骁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邯郸峰峰矿区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平,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灵寿县。
张白面与骁勇、曹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白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白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张白面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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