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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革诉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革
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许某

原告张某革。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某。
原告张某革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革负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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