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革
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许某
原告张某革。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某。
原告张某革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革负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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