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陆笑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景凤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悦,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笑容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2518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人陆笑容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陆笑容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建萍
书记员: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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