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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申、张金星与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甲申
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张金星
张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甲申,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甲申、张金星诉被告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京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甲申、张金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鹏威、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甲申、张金星诉称,我们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被告是我们的四弟。
我们与被告相邻居住,我们家住西边,被告家住东边。
上世纪90年代初,因被告占用了邻居姚登朝的土地盖了房,为了化解矛盾,我们三弟将自己门前留了5尺道让邻居免费通行。
被告盖好房后为了方便通行,让我们在门前给他留5尺道,我们考虑都是兄弟便给他留了近8尺,此外被告还用自己5平方地换了我们30多平方地用于其通行,我们在此建了一个石棉瓦棚,此后一直相安无事。
2014年农历9月份,因张甲申身体有病想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金星,被告知道后说卖可以,但金星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必须由他儿子继承,为此事我们与被告闹的十分不愉快。
但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被告不念兄弟情分,不但一口咬定我门前8尺道是他的,还嫌道路不够宽让我们的院墙继续往里挪,以前换给我们的5平方地也不认可,我们当然不能答应,不料被告竟多次对我们进行殴打,还将我们的院墙及石棉瓦棚弄坏。
请求判令被告对我们的院墙及石棉瓦棚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赔偿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答辩人所诉不是事实,被答辩人擅自侵占道路是造成纠纷的原因,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到现场依法查实,责令被答辩人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其自己承认的8尺道路及堵在道路上的简易石棉瓦棚子。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称被告将其院围墙推倒,原告张金星称被告将其石棉瓦棚砸坏,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
另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张甲申的院围墙和原告张金星的石棉瓦棚均已经恢复原状,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甲申、张金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甲申、张金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称被告将其院围墙推倒,原告张金星称被告将其石棉瓦棚砸坏,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
另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张甲申的院围墙和原告张金星的石棉瓦棚均已经恢复原状,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甲申、张金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甲申、张金星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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