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宗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申请人:荆州市超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
法定代表人:黄友文,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省酷珠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马家寨乡邓泓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友文,经理。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宗云龙、荆州市超达纺织有限公司、湖北省酷珠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宗云龙、荆州市超达纺织有限公司、湖北省酷珠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48万元或查封荆州市超达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717661、0717662、0717663)、查封湖北省酷珠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江陵县马家寨邓泓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号:1424441)。保全期限两年。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张琼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荆沙大道楚天都市佳园22-23栋4单元5层××号的房产(证号:鄂2016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及其所有的鄂D×××××号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P1AA2952GLB10910)。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王业才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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