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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甜甜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甜甜
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邵某某

原告张甜甜。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原告张甜甜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甜甜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邵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经过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100000元现金借予被告邵某某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偿还原告张甜甜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100000元现金借予被告邵某某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偿还原告张甜甜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张超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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