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一,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沈奕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