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赵某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杨洋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河间市,身份证号43012419820503294X。
委托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圈池、被告赵某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赵某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37618元,有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公安机关居住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被告赵某的冀J826GT长安牌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原告的医疗费41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44947元,因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的以上损失扣除强制险应赔付的10000元后,剩余34947元应由被告赵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付,34947元×70%=24462.9元。因事故发生后赵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被告赵某共应赔付原告张某某14462.9元。原告的其他损失误工费7423元、护理费4318元、残疾赔偿金45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67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9267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原告主张的病历取证费10.4元,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671元。
二、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剩余医疗费共计14462.9元。
以上判决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赵某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37618元,有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公安机关居住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被告赵某的冀J826GT长安牌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原告的医疗费41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44947元,因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的以上损失扣除强制险应赔付的10000元后,剩余34947元应由被告赵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付,34947元×70%=24462.9元。因事故发生后赵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被告赵某共应赔付原告张某某14462.9元。原告的其他损失误工费7423元、护理费4318元、残疾赔偿金45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67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9267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原告主张的病历取证费10.4元,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671元。
二、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剩余医疗费共计14462.9元。
以上判决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荣群路
审判员:闫素华
审判员:李宏恩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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