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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5元,减半收取117.8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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