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孙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孙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孙淑贤诉被告姚某某、孙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孙淑贤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孙淑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张某某、孙淑贤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家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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