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书新。
被告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龙港新村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翰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时乐,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江涛
书记员:邹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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