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玉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音(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参与开庭、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仙高村人。
委托代理人陈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叶 锋 审 判 员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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