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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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