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牡丹江市新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姝,女,该医院医务科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 玲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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