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