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岛福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岛福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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