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泾惠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健,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51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缴纳保证金人民币75378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26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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