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奇,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企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强。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上海企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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