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赵某某、刘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34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艳丽,女,生于1977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878984757J。
负责人:周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君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贻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传强,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刘艳丽的委托代理人黄春容,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君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导致残疾,依法应当得到赔偿。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凭据认定47632.11元;2、后期治疗费1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地住院50元/天标准计算为50元/天×42天=2100元;4、营养费,结合鉴定机构营养时限120天的意见,按照本地20元/天标准计算为20元/天×120天=2400元;5、伤残赔偿金,原告伤残等级为Ⅸ级,事故发生时年满81周岁,伤残赔偿金为11844元/年×20%×5年=11844元;6、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和通常一人护理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1138元/年÷365天/年×120天=10237.15元;7、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200元;8、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突遇车祸受伤并造成身体残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6000元;9、法医鉴定费,本院凭据认定200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总计92413.26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项目下损失为62132.11元,伤残赔偿项目下损失为28281.15元,其他损失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8281.15元,共计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8281.15元。被告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交强险之外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则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偿92413.26元-2000元-38281.15元=52132.11元,则被告保险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38281.15元+52132.11元=90413.26元,已赔偿10000元,还应赔偿80413.26元。被告赵某某应赔偿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医鉴定费2000元,已赔偿14200元,溢付的12200元在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被告赵某某。被告刘艳丽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8213.26元,给付被告赵某某已垫付款项12200元,上述款项总计人民币8041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