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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阎某彬与张福林、张珍珠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阎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珍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冰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
  原告张某某、阎某彬与被告张福林、张珍珠、陈亮以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阎某彬于2019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阎某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阎某彬承担。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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