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张学
高岩(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云
张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该医院信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岩,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电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北大仓集团退休职工
上诉人齐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为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霁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颖、代理审判员李宏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赫小灵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就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为张某实施甲状腺切除手术的事实存在。术后张某被确诊为左叶甲状腺炎,张某认为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诊断错误,诉至法院要求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其损害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依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13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应对给造成张某的损害承担75%的责任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上诉称其对张某的病情诊断明确,治疗得当,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能支持。
关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13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要求依法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由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虽然提出对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没有提交正式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亦没有交纳重新鉴定所需费用,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对相关费用认定有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上诉请求,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5.00元,由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就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为张某实施甲状腺切除手术的事实存在。术后张某被确诊为左叶甲状腺炎,张某认为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诊断错误,诉至法院要求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其损害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依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13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应对给造成张某的损害承担75%的责任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上诉称其对张某的病情诊断明确,治疗得当,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能支持。
关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13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要求依法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由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虽然提出对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没有提交正式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亦没有交纳重新鉴定所需费用,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对相关费用认定有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上诉请求,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5.00元,由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负担。
审判长:王霁虹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李宏艳
书记员:赫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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