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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鞍山市恒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强拆违法并赔偿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刘鹏(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敖晓峰
鞍山市恒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工人。
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7栋4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凡,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敖晓峰,该区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鞍山市恒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33甲。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霞,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因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明

书记员:孙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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