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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孙国征、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爱敏 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 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
书记员:胡翔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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