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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蔡某某土地流转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鸿尧(系张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土地流转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争议焦点是张某某和蔡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向贝育明、张文明、张鸿喜所做的调查笔录以及张某某与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可以认定2008年后张某某名下的0.64亩口粮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给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用于电信部门建造电信塔,电信部门每年支付土地流转费给张某某。因此,蔡某某并不结欠张某某口粮田土地流转费,张某某依据没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向蔡某某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黄文杰
代理审判员 周红

书记员: 杨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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