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枫,该公司经理。
一般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彩虹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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