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望奎县。
被告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筑家园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宋环宇,职务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黑龙江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筑家园项目部、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返还原告张某某2020元。
审判员 刘凤革
书记员: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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