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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周国庆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周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周国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国庆、周国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瑞涛

书记员: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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