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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丙臣
王某某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丙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丈夫,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朝、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丙臣、被告王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险的委托代理人田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6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冀F×××××车与原告张某某推行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处投保了保险。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4137.4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辩称,请法院核实事故车的行驶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以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驾驶证、行驶证没有异议,且不存在免赔免责事由情况下,我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胆识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行驶,与原告张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故车冀F×××××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未超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原告要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635.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2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行驶,与原告张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故车冀F×××××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未超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原告要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635.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2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78。

审判长:刘翠翠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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