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冲,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新宇
书记员:马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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