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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宫某、宫某某与被告梅河矿润滑油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河矿润滑油厂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河矿润滑油厂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宫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矿润油厂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矿润滑油厂。

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诉被告梅河矿润滑油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负担。

审判员 :李艳平

书记员::张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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