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河矿润滑油厂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河矿润滑油厂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宫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矿润油厂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矿润滑油厂。
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诉被告梅河矿润滑油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宫某、宫淑梅负担。
审判员 :李艳平
书记员::张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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