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3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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